會員資格:
1. 會會員分為 普通會員 及 學生會員 。
2.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,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,經本會理事會認其確能並願意履行本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,得為本會 普通會員 。
一、在大學講授法學,成績卓越者。
二、在大學講授新興科技課程,成績卓越者。
三、在各級法院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工作者。
四、執行律師業務者。
五、其他在公私立機構從事法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,成績卓越者。
六、從事高科技相關產業,具相當之實務經驗者。
七、從事基礎科學研究,獲有碩士以上學歷,並撰有論文者。
八、橫跨基礎科學與法學領域,至少獲有基礎科學學士以上學歷,且有法律研究所研究生以上之資格。
九、認同本會宗旨,曾受科技法律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團體雇用之工作者。
二、在大學講授新興科技課程,成績卓越者。
三、在各級法院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工作者。
四、執行律師業務者。
五、其他在公私立機構從事法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,成績卓越者。
六、從事高科技相關產業,具相當之實務經驗者。
七、從事基礎科學研究,獲有碩士以上學歷,並撰有論文者。
八、橫跨基礎科學與法學領域,至少獲有基礎科學學士以上學歷,且有法律研究所研究生以上之資格。
九、認同本會宗旨,曾受科技法律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團體雇用之工作者。
3. 凡在大學或獨立學院就讀科技法學相關學系之學生,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,經本會理事會同意,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 學生會員 ,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與會員同。